青苗法起源时间是在什么时候 青苗法简介
青苗法,亦称“常平新法”,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变法措施。这一制度在熙宁二年(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它的出现,是为了解决旧有常平仓制度的呆板做法,以及应对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增加的财政收入,改善北宋“积贫”的状况。
青苗法源远流长,起源于唐朝中后叶。当时,唐朝中央政权受到各路藩镇的分割,财政困难,青苗法的诞生便是为了创收。其目的不仅在于增加收入,更在于抑制民间高利贷、保护和赈济民户。这一制度与旧有的常平仓制度紧密相连。
旧有的常平制度在丰年时会适当抬高价格籴米,以保护农民免受低价谷物的伤害;在荒年则适量降低价格粜米,以平抑物价,救助百姓。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常平仓的数量有限,主要设立于州县的治所所在地,覆盖区域人口较为有限。由于“积贫”的现实困境和北宋的财政制度特点,地方财政较为紧张,时常缺少籴米的本钱。
而当时还存在常平的钱粮被三司和转运使移用的情况,致使常平仓缺少钱粮。常平仓的籴粜程序较为繁琐,执行中常出现、出粜价格不合理等现象。这些因素使得常平制度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在青苗法之前,宋朝已经存在常平仓、义仓、广惠仓、惠民仓等救济形式。这些形式都为青苗法提供了借贷方面的借鉴。青苗法的制定,是针对常平制度的不足,并增加新的目的而进行的经济改革。可以说,青苗法的诞生是受之前地方实践的影响,尤其是陕西转运使李参、王广渊以及王安石等人的实践。
青苗法的实施,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和城市手工业者。这一举措有效缓和了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使得民户在困难时期能够得到的帮助和支持。它也增加了的财政收入,改善了北宋“积贫”的现象。
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了一系列问题,最终于元丰八年(1085年)神宗去世后废止。但无论如何,青苗法作为中国古代经济改革的一部分,其诞生和实施都是对旧有制度的一次重要尝试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