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瑞吉尼斯记录(“吉尼斯世界纪录”商标是通用

奇闻怪事 2025-03-18 04:12www.nygn.cn奇闻怪事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之战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展开,引起了广大关注。这起案件涉及的是吉尼斯世界纪录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问题,以及是否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问题。

吉尼斯世界纪录所记载的,是全世界各种令人惊叹、奇特的、挑战极限的纪录,深受全球市场的欢迎和喜爱。对于此次被诉的“吉尼斯世界纪录”商标,源于吉尼斯公司在2000年申请,并于2003年成功核定注册,使用的服务类别涵盖了教育、娱乐、出版等多个领域。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奇瑞公司主张,诉争商标在申请注册前后都不具有显著性,且已经构成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上的通用名称,因此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仔细审理后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吉尼斯世界纪录”商标具有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进一步解释,商品的法定通用名称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行业标准确定的,而“吉尼斯”一词,虽然在我国公众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繁,但并没有被作为服务行业的代称,而是更多地被理解为“最佳成绩”或“打破纪录”的代名词。

虽然“吉尼斯”标志在我国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公众广泛借用,但现有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标志已失去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这意味着,“吉尼斯世界纪录”商标并未沦为通用名称,其独特性仍然被法律所保护。

这起案件也引发了行业内对商标保护、品牌价值的深入讨论。商标的显著性是保护其品牌价值的关键,而如何界定一个商标是否已变成通用名称,需要综合考虑市场使用情况、公众认知等因素。此案也再次提醒广大企业,要重视商标保护,维护自身权益。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维持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驳回了奇瑞公司的诉讼请求。这起备受瞩目的商标之战,以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的胜利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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