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学生学不好老师竟要被发配到边疆
在遥远的唐宋时代以及更早的年代,教育的重心更多地放在教师的教学量上,而对教学质量和升学率的关注则相对滞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对教师业务的考核逐渐与教学质量和升学率挂钩,展现出教育质量的日益重要性。
想象一下那些年代,教育主管和教师们的考核除了与其他行业官吏一样的“考满”、“考察”外,还有一种专门的“学官考课法”。这一独特的考核制度是在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正式颁行的。它的核心标准是以九年之内学生的升学人数为准则,以此决定教师的升迁。
据《明会典》记载,府学教授如果能有9名学生在乡试中举,州学学正6名学生中举,县学教谕3名学生中举,他们便算是称职的,获得了升迁的资格。这一制度无疑给教师们带来了压力,但也激发了他们的教学热情。
除了定期的考核,当时的教师还面临着日常的评估。例如,在每月的月考中,如果教师的学生在三个月内没有显著的进步,教师将面临扣工资的情况。那个年代的教师工资由现钞和米两部分组成,所以“罚米”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惩罚方式。
如果学生在每年的“岁考”中仍然没有进步,那问题就严重了。如果府学有12人、州学有8人、县学有6人以上没有长进,地方官员及学校教师不仅要被“罚俸”,还要接受“训导”的处罚。
更为严格的是,如果“岁考”中学生的学习情况持续不佳,教师的资格可能会被取消。巡按御史或按察使有权直接开除表现不佳的教师。更令人震惊的是,不仅教师会受到处罚,地方官员也将受到牵连,甚至可能被处以“笞刑”。
对国子监教师的考核更是严苛。在明代的黄佐的《南雍记》中,有这样一段记载:永乐七年(公元1409年),北京国子监的学生在考试中表现不佳,主管教学的司业因此受到了严厉的责罚。学生如果连续两次考试不及格,他们的老师将被视为有罪,甚至可能被发配到环境恶劣的地方。这大概是中国古代教育史上对教师考核最严厉的一项规定了。
在这样的制度下,教师们不得不倾尽全力去教育学生,以保证自己的职业安全。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当时社会对教育的重视和对教师的高要求。尽管这些规定在今天看来可能过于严苛,但它们确实反映了古代教育的某些真实面貌,也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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