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说6个字获刑
一、典型案例解读
今天我们要讲述的是一个关于张某的真实故事,一个典型的网络言论犯罪案例。
背景是这样的,31岁的张某是一位普通的务工人员,他在某个微信群中使用了“本·拉登”作为头像。当有网友戏谑地称他为“大人物”时,张某回应说要“跟我加入ISIS”(或表述为“某组织”)。尽管这次对话后群内没有进一步的讨论,但张某的这一举动已经构成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行为。
警方在调查后发现,张某虽然在群里只有这一次涉及恐怖主义的言论,但在一个拥有300多人的公共群组中发布这样的信息,已经触犯了法律。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同时罚款1000元。虽然张某没有前科,且认罪态度良好,但法律的铁则无情,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因此并未被认定为情节轻微。
二、法律明文规定
张某的案件让我们不禁想起《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规定。这一罪名是新增的,它明确规定,通过网络等公开途径传播涉恐言论即构成犯罪,无需实际产生危害后果。这一点和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接触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散布谣言”等行为的处理有所不同,后者通常只是进行行政处罚,而前者则直接适用刑事处罚。
三、社会警示与教育意义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警示。我们要明确网络言论的边界。即使是以玩笑的形式发布敏感内容,如在公共网络空间发布涉及恐怖组织的言论,也可能被认定为犯罪。群组成员的数量、言论的传播范围等都会影响到定罪量刑。
司法机关对于涉恐言论是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这强调了我们国家的法律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的决心和态度,即个人主观意图应该服从于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我们的每一次网络行为都可能受到法律的监管和约束。作为公众,我们需要谨慎言行,避免在网络上触碰法律的底线和红线。张某的案例就是一个生动的教训,提醒我们在网络空间中也要时刻保持清醒和警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