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基本依据
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解读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军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这一重要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的有关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深入解读了《意见》的相关内容。
制定《意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部署了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任务。军事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国防和军事利益的重要职责。当前,一些破坏国防设施、危害军事安全、侵占土地、侵犯军队军人权益的问题屡见不鲜,这些问题多涉及军地双方,需要军地检察机关发挥协作优势,联合执法办案,形成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的整体合力。《意见》的出台,正是为了推动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全面、深入、高效开展,构建共管、共治、共护国防和军事利益的工作格局。
关于《意见》的起草过程,历时近一年半。期间,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成立了工作专班和专家顾问组,对军地互涉公益诉讼案件的重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实地调研、座谈研讨、专家咨询等方式,凝聚共识,广泛征求军地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经过层层审查把关,最终形成了《意见》的最终稿。
在制定《意见》时,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确保公益诉讼协作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方向;二是以宪法、法律为依据,遵循诉讼规律和法律监督规律;三是聚焦解决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四是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改进工作模式,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公益诉讼协作工作创新发展。
《意见》的主要内容涵盖了总体要求、协作内容、工作机制和协作实效等方面。其中,在协作案件范围方面,《意见》提出加大对破坏军事设施、侵占土地等涉军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并积极稳妥办理在国防动员、国防教育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在管辖方面,《意见》明确了当事人是地方单位或人员的由地方检察机关管辖,是军队单位或人员的由军事检察机关管辖的原则。
《意见》还详细规定了线索移送、调查取证、诉前程序、提起诉讼等办案流程,并建立了日常联络、联席会议、一体化办案等机制。这些规定和机制旨在确保军地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意见》的制定和实施为军地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协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这将有助于推动军地检察机关形成共管、共治、共护的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防和军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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