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辱国议员被判
一、立法会议员宣誓辱国案
近年来,香港立法会议员在宣誓时发生的辱国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梁颂恒和游蕙祯的行为尤为引人注目。
在2016年10月的一次立法会宣誓中,梁颂恒和游蕙祯公然展示“港独”标语,将“China”故意辱读为带有挑衅意味的词汇,并篡改誓词。这一行为严重冲击了立法会的庄严性,也伤害了广大民众的感情。在2018年6月,两人因冲击立法会及非法集结罪被判监禁4周。法院裁定其宣誓无效并取消议员资格。
梁国雄、刘小丽等四人在宣誓时的行为也引起了争议。他们以龟速宣读誓词、修改誓词内容、撕毁道具等方式亵渎宣誓程序,严重违反了宣誓的庄严性和法定性。香港高等法院在2017年7月裁定四人宣誓无效,并剥夺其议员资格。
二、其他相关案件
除了上述事件,还有一些案件也涉及到了类似的问题。例如,郑松泰倒插国旗案。郑松泰身为立法会议员,却在会议厅内故意倒置国旗及区旗,其行为严重侮辱了国旗和区旗。若定罪,他将面临最高三年的监禁,并可能被解除议员职务。“港独”非法初选案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在2021年,47人涉嫌组织颠覆国家政权的“立法会初选”,其中包括前议员戴耀廷等人。在2024年11月,45人被裁定颠覆国家政权罪成立,被判处监禁4至10年。
三、法律依据与司法原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明确规定,议员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国旗及国徽条例》等法律也对侮辱国家象征的行为设定了刑事处罚。这些法律依据为香港法院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香港法院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始终强调法治精神,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和人大释法精神执行判决。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也曾明确表示,“不会为建立友好关系而妥协法治”。这些案件反映了香港司法机关对辱国及破坏宪制秩序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香港在法治建设方面始终保持着坚定的决心和步伐。无论是对于立法会议员的宣誓辱国行为,还是其他相关案件,香港法院都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和司法原则进行处理,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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