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人类历史之最(18世纪,俄国农民地位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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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8世纪的俄国农民泛指从事农业劳动并交纳人头税的人们,除少数人拥有土地和人身自由之外,绝大部分人为无地和依附于地主、国家宫廷和教会的农奴农民。18世纪60年代至18世纪末,农民占全国居民总数的95%左右,农奴农民占全国居民总数的50%以上。历史学家认为叶卡捷琳娜二世执政时期俄国农民的地位是俄国历史上最低下时期,其状况堪比奴隶。
叶卡捷琳娜二世执政时期农民的地位
19世纪俄国著名历史学家克留切夫斯基认为:“地主将自己的庄园变成了奴隶制的种植园,很难将其与废奴前的美国种植园区别开来。”美国历史学家布留姆同样认为: 直至18世纪末,俄国农奴农民与美国种植园的黑奴没有区别。俄国贵族,包括叶卡捷琳娜二世在往来书信中往往直接称农民为“奴隶“ 。
据1762-1766年俄国人口普查资料,有380万人依附于地主和贵族庄园,他们即是地主农民 或称为农奴农民,这种经济形态形成于16世纪中期,是俄国最古老的一种农奴制经济形式,他们依劳作方式不同被分成“ 役农民”“契约农民”和“宫、廷农民” 。
地主通常采取两种方式经营土地。一种是在南方黑土地带,地主将庄园土地分成两块,小块交给农民经营,农民以摇役或代役租形式偿付年租金;大块士地由地主自己经营。另一种是在土地贫瘠和地广人稀的北方与西伯利亚地区,地主往往把大部分或全部土地都交给农民经营,自己每年坐收租金。
国有农民专指居住在国家公共土地之上,向国库缴纳赋税的农民。彼得一世下令将中央地区农民、西伯利亚、伏尔加河和乌拉尔地区非俄罗斯族农民划分为国家农民,随后有18世纪以后被征服地区的农民以及被没收的波兰贵族庄园上的农民被纳入国家农民之列,还有大量的贵族庄园上逃亡的农民,他们在国家和皇权的庇护下得以免受贵族和地主之压迫,国家农民还包括来自德国、希腊、保加利亚的外国移民。
到18世纪60年代有180万农民住在国有土地之上,他们与被政府强制接收的100万原教会农民一起被称为国有农民,其人数比例占据全国农民总数的39.2%。他们的身份仍然是农奴,只是依附的对象是国家政权。沙皇政府法律规定,土地贫瘠省份的农民可以合法向国家领有8俄亩土地,土地肥沃省份的农民可以合法向国家领有15俄亩土地。
国家农民使用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在实际情况下,农民可以进行土地交易。国家农民需向国库交纳赋税,但生活条件和税赋压力小于地主农民。国有农民向国库交纳人头税和代役金,1760年人头税额为每个农民70戈比,到1794年上涨为1卢布。1761年代役金为每俄亩1卢布,1768年为2卢布,1783年上涨到3卢布。
农民的分类
在国有农民中有一类特殊的农民,他们是“专属农民”。他们与其他国有农民的区别在于,他们专属国家或私人开设的工场,不向国库缴纳人头税,他们完全脱离了与土地和农业的关系。
18世纪下半期,沙皇政府重视工业,在乌拉尔和西伯利亚开设大量工厂,将大量国有农民转为工厂工人,作为劳动力价格低廉的劳动力。从名称和形式看,他们是农民并属于国家,但实际上却属于工场主,遭受本国和外国资本家的剥削,在专属农民中经常发生起义和乱。18世纪末,政府不再将国有农民分配给工厂,1807年通过法令解除乌拉尔地区的“专属农民”的强制性的工厂劳动。
宫廷农民依附沙皇本人或皇室家族。12-15世纪是皇室领地最为兴盛时期,宫廷农民主要的职责是为沙皇及皇室提供食品、柴火、交通工具、日常手工业品和奢侈品。16-17世纪随着中央集权制国家建立、西伯利亚和高加索新地区的占领和独裁皇权的大大加强,宫廷农民数量迅速增加。在罗曼诺夫皇朝首任沙皇米哈伊尔执政期间,宫廷农民数量达到100万。沙皇 经常将农民用于奖励贵族,在彼得一世执政初期有24.5万宫廷农民赏赐给贵族。
1753年,大部分的宫廷农民从沉重的摇役中解脱出来,通过交纳现金租金或实物租金获得更多的人身自由。到18世纪70年代,有49万宫廷农民,占全国农民总数的6.9%。另有近100万农民依附于东正教会,他们是教会农民。18世纪20年代后,沙皇政府强令教会士地和财产世俗化,根据1764年法令实行教会士地强制世俗化,到18世纪70年代,有将近100万农民转为国家农民。
教会农民随教会土地被纳入经济委员会的管辖之下,他们的地位有所改善。他们的摇役被以代役金取代,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独立性和发展个人经济的积极性。自然,教会农民暴动随着教会农民被国家收容而结束。
俄国因幅员广大,各地气候和自然条件不同,也导致农作物种植种类和收获多寡不同,在不同地区采取了不同的对农民的管理方式。在北方与中部等非黑地地区是大多数农民生存地,由于土地地力有限,国家或贵族乐于让农民交纳租金一实物支付或货币支付,或者两者兼收,这种制度对于冬长夏短天气寒冷的北方农民最为适合,因为这样农民就可以暂时离开贫瘠或产量有限的土地,进城打工或经商。
1783年,特维尔省的农民从农业经营方面获得的现金收入不到半数,其余都是来自家庭手工业或在国家与私人工厂打工所得。在乌某克某兰国和南方黑士地地区多是贵族领地,贵族对于农民则普遍实行强迫劳役制。农民每星期必须无偿在地主的土地上劳动三天,余下四天才可以在自己租种的土地上劳作。
地主往往要求农民无偿工作四至五天。在地主土地上工作时间相当长,通常每日在10小时以上,而农忙和收获季节则要求农民全天为地主工作。农民自己租种土地以租金为偿付方式,但地主经常提高租金。18世纪60年代,每一个男性农民每年交纳租金1至2卢布,1770年则提高到2至3卢布,1780年则上涨到4卢布。
,黑土地带农民的负担往往要高于国有农民,并且要接受地主的各种方式的剥削和压迫,并且还必须向政府交纳人头税、服兵役等其他国家摇役。这种情况到1797年才立法限制。据统计,18世纪后半期,44%俄国农民以年租方式生活,另有56%的农民被迫接受劳役制。
农奴贸易
农奴贸易在叶卡捷琳娜二世时期极为盛行市场可见被出买的农奴;报纸上可见出售农奴的广告;农奴可以作为贵族的抵押品;农奴可以被农奴主随意交换和赠予;女农奴被强迫出嫁。农奴无权以个人名义借贷,没有地主或地方员签发的通行证不能离开村子30俄里,否则视为逃亡而受到法律惩罚。
从17世纪40年代末农奴制关系确定始,贵族已拥有在自己的领地上的治外法权和自身的法律豁免权。他们在自己的领地上享有行政管理权,可以审理除杀人案以外的任何案件,有权流放农奴。贵族本人犯法后不由地方员审理,而由王公亲自裁决。大的贵族庄园多设有庄园法庭和酷刑室。根据法令贵族无权处罚农民刑,贵族折磨甚至处自己农奴的案件比比皆是,农奴主几乎没有受到惩罚。
1767年8月22日叶卡捷琳娜二世在“立法委员会”上宣布“今后凡是未经许可,胆敢上诉控告自己的主人,或然胆敢将诉状递交朕手中的,无论是上诉者还是代写诉书者,一律处以鞭刑,然后流放到涅尔琴斯克,永远不得特赦。所告之地主,则无罪释放。”
1767年法令禁止农民报复自己的主人,违背者将被流放到尼布楚。也规定农民可以向法院申诉。1783年农奴制被推广到小俄罗斯,即乌某克某兰国左岸地区和俄国黑土地区。1796年农奴制被推广到新俄罗斯,即顿河和北高加索地区。在波兰被瓜分后,农奴制立即推行到乌某克某兰国右岸、白俄罗斯和立陶宛。
1785年以后,贵族司法特权得以扩大。贵族和地主把犯罪农奴流放到西伯利亚或者派遣农奴从打仗的事件屡见不鲜。贵族在自己庄园设有法庭和监狱,有权对农奴进行司法审判并施以酷刑,即使打农奴也不受国家刑罚。贵族有权决定农奴的婚姻,有的贵族要求享有新娘的初夜权,如本庄园女农奴嫁到庄园之外则能通常获得巨额的买卖费用。
从1792年起,农奴作为贵族的私有财产出现在庄园的财产清单上,每遇人口普查和地产普查,农奴均被登记在贵族个人财产名下。贵族经常将男女农奴全家或拆标价出售,还可以将农奴作为赌资偿还债务。
苏联历史学家帕夫连科强调,在叶卡捷琳娜二世时期,农奴制“在深度和广度都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这是“女皇的开明专制与实际上对农民残酷压迫之间奇异的种种矛盾的体现”。
《参考文献》
Imperial Storm: Russia on the Eve of Great Change, Zhang Jianhua, p. 761
The Recovery of the Russian Empire [Finn] Alber Yongdunin, p. 99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Russian Empire Philippa Deepton p. 113
History of the Russian Empire during the reign of Peter the Great [fr] Voltaire, p. 220